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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迟送误事邮政局吃了官司

被判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八千元
2000-10-31 来源:光明日报 曾庆朝 红彦 文革 我有话说

近日,因邮政局迟送一张准考证致使大学生延误考期,而引发的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大学生陈健胜诉,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被判向原告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健1995年考入上海海运学院,后一直致力于考研,于1999年10月报考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寒假将至,报名后陈健要求北京大学将准考证寄往其籍贯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铁山村陈小庄组的家中。北京大学于1999年12月30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准考证,桐柏县邮政局毛集邮政支局于2000年1月2日收到邮寄准考证的邮件,但一直到2000年2月3日才将邮件送达给陈健,至此考研日期已过10天,陈健的考研资格已被取消。由于2000年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实行并轨前的最后一年,今后即使考取研究生也得付出昂贵的学费,该事件对自从入学就致力于考研而家境又十分贫寒的陈健造成了巨大精神打击。

陈健的父亲陈合中仔细查看,发现该信封上有两个邮戳,一个邮戳证明此信从北京发出的时间是1999年12月30日;另一个邮戳是桐柏县邮政局毛集支局盖的,时间是2000年1月2日。也就是说,这封事关重大的信在毛集支局被放了整整1个月零1天!

陈合中多次到毛集支局交涉,支局只同意按《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数额只有几十元钱。

2000年5月10日,陈健一纸诉状将桐柏县邮政局告到了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局赔偿精神损失、备考误考费共计3万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使用邮政通信的行为,是与邮局达成的一种实践性合同,公民足额支付邮资并将信函交给邮局,就与邮局之间产生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邮局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函件送达信封上约定的收件人。本案中,由于被告桐柏县邮政局工作人员的极端不负责,造成邮件延误,致使原告陈健不能参加考试,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对此给原告陈健造成的精神损失理应予以赔偿。原告陈健对备考误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被告桐柏县邮政局辩解的赔偿标准不适用本案,因《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3种情形的赔偿标准及补救措施,而未对收发人员不及时传递造成的后果予以明确,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121条之规定,判处桐柏县邮政局向陈健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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